索 引 号:
740701435/2022-00255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标  题:
​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107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1075号提案的答复

体文2022167

办理结果:A


卫苗苗陈艳委员:

提出的“关于加强学校配餐监管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我单位于2022825下发了关于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学校认真落实。针对您的建议,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直学校、中心校是辖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全面掌握辖区学校校外供餐情况,包括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学校和校外供餐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学校校外供餐食品安全实书记、校(园)长负责制,书记、校(园)长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规范校外配餐选取程序。学校实行校外供餐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召开家长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印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应当组织召开由学校管理人员、家委会成员、教职工代表、各班级家长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配餐企业选取大会,从遴选确定的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校外供餐就餐学生人数在1000人及以内的,参加投票人数应当不少于50人;就餐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参加投票人数应当不少于就餐学生人数的5%。且参加投票人员中,教职工代表与各班级家长代表应当不少于参加投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外供餐就餐学生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至少须选定2家配餐企业。学校需选定1家配餐企业的,备选企业数应当不少于3家;需选定2家及以上配餐企业的,备选企业数应当不少于需选定企业数的2倍。

三、加强配餐的组织管理。各学校应当分环节制定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加强日常供餐过程管理。建立配送食品查验与接收制度,保障配送食品营养健康安全;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有序和就餐环境整洁卫生,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建立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每餐陪餐并做好记录,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家长陪餐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学生家长代表陪餐活动,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反馈;建立留样制度,每餐进行“双留样”(学校和供餐企业应当各自安排专人负责留样),对配餐食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做好留样记录。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学校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配餐企业名称、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餐合同、收费标准、主副食餐量、每周食谱、送餐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方式、各级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畅通校外供餐食品安全投诉渠道,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反映的问题。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校外配餐企业的管理。各学校应当依据《河南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对配餐企业经营状况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每学期应当组织家长代表对配餐企业至少开展1次集中抽查走访,督导配餐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督促配餐企业,严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录用关,严格背景审查,确保身心健康,无精神类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按照有关要求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并通过“豫食考核APP”在线学习,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配合学校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监督检查,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感谢您对我市教育体育事业的关心支持。

                             20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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