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40701435/2018-0007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1日
标  题:
​ 关于印发《济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校、幼儿园: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二〔2017〕1096号)精神,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济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市教育局  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源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济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二〔2017〕1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规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应符合济源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
  2.资质合格。幼儿园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齐全、有效。
  3.规范办园。幼儿园能基本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园,基本条件达标;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适宜,园额、班额基本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办园满两年且近一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年检合格。
  4.收费合理。幼儿园应根据办园成本合理核定收费标准,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幼儿园应对外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计算并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每月不高于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倍。
  5.质量较高。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师幼比合理,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合法权益;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每年4月向所在地中心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认定申请表、相关证件等材料。
  2.镇(街道)级初审。各中心校要在各镇(街道)的领导下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
  3.市级认定。市教育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各镇(街道)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
  4.公示公告。对经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中心校和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授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5.上报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三、扶持政策
  1.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建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幼儿园提供的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将作为政府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2.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市财政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在园在籍幼儿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设立奖补资金,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充资源,每新增1个标准班,按照市区不低于7万、市区以外不低于5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生均拨款当年落实,新增标准班经核定后于次年进行奖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奖补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3.支持教师队伍建设。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其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享有同等机会。财政生均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支持教师培训。
  4.开展帮扶指导。组织开展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结对帮扶工作,建立学习共同体,确保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都能获得经常性的教研指导,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5.其它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四、监督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以后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在园所显著位置悬挂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志。
  2.建立退出机制。经申请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年内禁止退出,三年后自愿退出的,应提前在幼儿园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向家长予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向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强化动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等基础信息,以及财政奖补资金落实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对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小学化倾向严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及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当年已经安排奖补资金的限期收回。
  4.规范经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对奖补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主动公开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对挪用、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补政策,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5.重视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公办民办并举,双轮驱动,共同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6.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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