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40701435/2018-0012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标  题:
​ 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联合制定的《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市教育局    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源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9月10日


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前教育三期行动计划精神,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律、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教育、城乡规划、住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编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告。经批准后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将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控制性详细规划评审时,城乡规划部门将教育部门列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评审会参会单位。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无偿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在土地供应时要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予以确定,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每500户预留一所6班规模、1000户预留一所12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对规模不足500户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开发单位须交纳幼儿园异地建设费,交纳标准按每户1.5万元计算。异地建设费由住建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小区规划户数统一征收,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用于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未规划幼儿园且不交纳异地建设费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或者未规划幼儿园且不交纳异地建设费用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补建到位或补交异地建设费用,否则记入建设单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及时将幼儿园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政府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原有按照出让土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一园一案”,可采取无偿赠与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区的形式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三条
 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执行《济源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禁配套幼儿园实行高收费。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教育、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合开展对现有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通过补建、改建等方式限期予以纠正;对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由开发单位补交异地建设费用;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罚。

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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