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40701435/2021-0058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心校、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做好济源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现将《济源示范区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3日

济源示范区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保障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整学校规划布局,满足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需求,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为非济源户籍申请在济源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前教育

提供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幼儿保健卡、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

(二)义务教育

1.监护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的,提供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房产证及户口本。

2.监护人已购住房并实际居住,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户口本、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契税等证明,以及不少于6个月的水、电、气物业交费票据。

3.监护人已购住房,尚未实际居住的,需提供户口本、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等证明。

4.监护人未购房的,提供居住证(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用工单位证明、户口本、租房合同(租房的须有不少于12个月的水、电、气费交费单据)。

(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优惠对象

外来投资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在济源工作符合《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援外医疗人员子女,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经教育体育局审核后安排入学。

除上述材料外,在实施过程中,材料类别只能减少不得随意增加。禁止向随迁人员子女收取建设费、赞助费、借读费、报名费等费用。禁止设立针对随迁子女的排他性、歧视性本校政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实行混合编班,与本地学生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实现随迁子女入学“一网通”,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统一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第七条 具体报名时间、招生范围、录取批次等参照入学当年的招生实施意见,请随迁子女父母及时关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通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在申请子女入学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

第九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济源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与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3.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关爱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优化简化报名招生工作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济源示范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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