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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18 | 来源: | 作者:

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教师〔2019〕11号

各中心校、市直学校: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教师〔2016〕724号)、《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2017〕12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现印发《济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济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月18日


  件

济源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安排年度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主要形式包括集中的岗位培训与校本研修。岗位培训由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统筹,市教师进修学校和相关职能科室参与实施。校本研修以学校为主体,以申报审核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审核以年度为单位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完成不低于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24学时,岗位培训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校本研修与岗位培训的学时比例为1:1。

第七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安排,共需科目培训及继续教育管理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hnzjgl.gov.cn 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按照统一监制、分级管理、逐步实施的原则实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

(三)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四)在科研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

(五)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六)参加市、省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七)参加援藏、援疆、援外活动;

(八)参加经师资培训科备案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学科团队培训活动;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学时证书(证明)确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三)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省级以上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

(四)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市级课题(项目):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30学时、20学时、20学时;其余成员,15学时。

以取得课题结项证书的时间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五)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济源教育》每篇按如下标准记入学时:2000字以内10学时,2000字以上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所在单位确定。

(六)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

(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九)参加进修学校、市级名师工作室、教师工作坊集中培训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6学时确定。

(十)教育局相关业务部门经年度培训项目备案并获得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或单独印发培训通知并按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每天按8学时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十一)各中心校岗位培训项目每年三月份向市进修学校申报,全年申报岗位培训学时由进修学校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比例予以确定。

上述(九)(十)(十一)类培训学时凭《济源市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学时登记卡》予以登记。相关专题培训的通知及学时结果报师资培训科备案后准予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在周期内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含二年以上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第二学历)学习的教师,如能够在本周期内取得毕业(结业、学位)证书者,凭入学通知书、交费单据等证件,可免于参加本周期内的培训项目360学时培训;凡跨周期参加学历教育而本周期内不能获取毕业(结业、学位)证书者,仍应与其他教师一样参加本周期的继续教育,待下一周期取得证书后,免于参加该周期内的培训项目360学时培训。

(二)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三)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四)生育;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时实行个人申报、学校统计、统一审核、网络提交的方式进行,即个人及时向学校提交学时证明由学校集中登记,教育局以年度为单位统一审核后,由个人上传年度学时登记卡获取电子合格证。

第十条 “服务平台”登记内容,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审核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二)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最终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