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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立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个人发展档案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25 | 来源: | 作者:

各中心校、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师队伍管理,不断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根据我市教师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个人发展档案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济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个人发展档案》(以下简称“个人发展档案”,具体见附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二、管理与使用

1.“个人发展档案”主要用于记录教师个人学期成长计划及业绩经历,是学校管理教师与教师个人发展的重要载体。教师及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填写有据,评价客观,真实准确。

2.“个人发展档案”每学期填写一份。学期开学第一周,个人完成相关项目的填写并报学校留存,学期放假前教师对照计划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并完成“年度经历”项目填写。

3.学校结合日常教学管理与相关材料,对教师“个人发展档案”进行评价并盖章留存。

4.教师岗位及单位调整时,需将“个人发展档案”移交新单位,以便新单位进行相关培训与管理。

5.补建档案。为全面掌握各校教师专业发展状况,为拟定“十四五”培训规划提供相关依据,请各单位在补充完善2018年、2019学年教师“教师个人发展档案”。(只填写“基本情”、“年度经历”、“学校意见”三个栏目)。补建档案在915日前完成,以学校为单位编号存档。

6.2020年秋学段档案按学期正常建立。

7. 关于档案项目设置如有调整,以教体局通知为准。

  教体局师训科

                            20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