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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教育局转发中共济源市委宣传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济源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17 | 来源: | 作者:

济教创〔2017〕200号 

各中心校、市直学校:

  现将《关于印发<济源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济文明〔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4日

关于印发《济源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文明〔2017〕4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市重点企业党委,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驻济单位党组(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城市形象展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济源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济源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中共济源市委宣传部 济源市文明办

  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源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源市交通运输局

  济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济源市

  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附件

济源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社会机构、个人以及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发布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治精神、传统美德、雷锋精神、良好家风、文明旅游、文明礼仪、生态文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十个方面选题。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协调下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单位围墙、写字楼、城区内户外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市政道路、广场公园游园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汽车站、公交站等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或设置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国道省道以及地方道路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和刊播。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宾馆饭店餐饮服务行业、食品销售行业及医药销售行业公益广告刊播或设置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或设置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扶持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增加对公益广告的投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扶持公益广告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有关公益广告刊播或设置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细则

  第五条 负责广告设施规划、审批、招标的有关部门、单位等法人主体,须在规划、审批、招标广告设施建设时,将≥30%的广告位作为刊播或设置公益广告的前提条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须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市文明办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统一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通稿作品,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各部门设计制作的公益广告作品都应上传入库;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市文明办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第八条 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是指:

  (一)新闻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

  (二)社会媒介:各类户外媒介及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三)新媒体: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媒体形态主要是指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手机短信彩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主要传播形式有微信、微博、微视、微电影、短信、彩信、彩铃(炫铃)、手机报和网站等。

  第九条 新闻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其中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3条(次);

  (二)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5条(次),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三)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少于6个整版;

  (四)时政类、大众生活类、文摘类及内资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五)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市内主要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社会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媒介要运用多种方式长期刊播或设置公益广告。其中户外广告媒介刊播或设置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发布广告总数的30%;

  (二)建筑围挡设置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墙体面积的30%;

  (三)电子显示屏和楼宇电视每播出3次商业广告后至少要播出1次公益广告,每天累计播出公益广告时长不少于1小时;

  (四)公共交通运载工具每车厢在明显位置刊播或设置公益广告要不少于两条;有车载电视的车辆不少于参与运营车辆的20%,播放公益广告时长不少于运行时间的20%。

  第十一条 新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应遵循以下要求:

  全市各单位以及所属二级机构(包括企业、学校等),要运用微信、微博、微视、微电影、短信、彩信、手机报和彩铃(炫铃)等传播方式,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章 促进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具体刊播或设置由市文明办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明确。纳入省级(含)以上考核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由市文明办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定期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补贴、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积极支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的个人和企业进行鼓励。

  鼓励、支持、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鼓励、支持、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方面,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品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品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八条 户外公益广告必须完整、美观,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的有关规定。带有时效性的户外公益广告,在发布期内,管理维护单位需对发布的广告画面进行维护,防止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等现象;发布期满后,发布单位应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户外广告位在招租期间由广告经营单位无偿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位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发布在广告位的左下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且招租字样应当与公益广告的内容相协调,不得使人产生歧义。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由其使用部门负责发布管理维护。

  其他公益广告除列入市财政范畴外,由广告媒介业主负责无偿发布并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网站推荐评选或年度复查。

  广告行业组织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联合相关部门成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市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