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2019〕4号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9〕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中心校和市直学校具体负责辖区内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布、办学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确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不再参与其他初中招生。为方便学生就近入学,部分学校招生范围实行交叉划片。
(三)公正公开,阳光招生。招生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办法、时间节点以及学生入学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规范办学,均衡分班。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生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二、招生对象和入学条件
我市小学新生为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新生为已完成小学教育的适龄少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一次报名、分批录取的办法。按三个批次依次录取,前面批次完成招生计划的则不考虑后续批次;未被录取的学生,监护人可到有学位的学校申请就读。农村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分批次,学位特别紧张的,也可以采取分批次录取。
(一)第一批次招生对象
1.学生与监护人的户籍地、实际常住地和房产证相一致;
2.学生与父母一方户籍相一致并在本地居住,提供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房产证;
3.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可就近在其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部队驻地公办学校入学;烈士子女可就近在烈士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办学校入学;符合豫公通〔2018〕66号文件规定的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因公伤残警察子女比照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安排入学。报名时需携带户口本、房产证以及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警察、因公伤残警察证明,有相关证书的可交验证书;驻济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参照以上执行。
4.按上级文件规定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外来投资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在济源工作符合《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援外医疗人员子女,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经教育局审核后安排入学。
5.监护人已购住房并实际居住,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经市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契税等证明,以及不少于6个月的水电气物业交费票据。
(二)第二批招生对象
1.监护人已购住房,尚未实际居住的,需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契税等证明。
2.外来经商办企业及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非济源户籍),提供居住证(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用工单位证明、户口本、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租房的须有不少于12个月的水、电、气费交费单据),由招生学校审核后入学。
(三)第三批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农村转移人口子女,也可就读城区学校,原则上应选择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市区经商办企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户口本,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及不少于12个月的水、电、气费交费单据。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市区有稳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或备案的劳务合同、务工单位证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截止2019年6月底满12个月的工资表、租房合同及不少于12个月的水电气交费凭证。
三、报名办法
1.公办学校
今年我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申请就读城区小学、初中的适龄儿童和小学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济源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报名(网址:http://bm.jyj.jiyuan.gov.cn),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监护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生在本辖区的入学资格。申请就读农村小学的可直接到辖区学校报名入学。
从今年开始,北海实验小学新校区作为北海路小学(西校区)进行招生。黄河路小学(愚公路校区)除小学一年级招收8个班360人外,视施工进度,如果条件具备,同时招收2-6年级各2个班90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不准择校的要求,所有学生只能在报名平台选报一所学校。各小学要于6月20日前将六年级毕业生学籍号告知每个毕业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用于初中接续学籍。同时告知学生及监护人申请城区初中学校学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名。
2.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和义务教育中小学同步进行。听障和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不能坚持到校接受教育,但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做好送教上门工作。对确因身体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备案。各中心校和中小学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摸底调查,登记评估工作,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做好指导服务,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确保能入尽入。
3.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和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就读民办学校的,可直接到学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核。民办学校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自主招生,但不得通过考试提前选拔生源,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无原则的承诺。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从今年开始,济源市延庆外国语学校开始招生,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招生外,同时学校还招收小学2-6年级学生,其中2-4年级均为2个班80人,5年级4个班160人,6年级6个班240人。
4.插班生
插班生是指除起始年级新生以外,符合就近入学条件需要在相关学校中途插班就读的学生。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辖区学校应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插班生入学。若班额已满,则由中心校或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统一协调安排。接收插班生时间一般在秋学段开学前进行,学年中间原则上不接受插班生。
四、录取
各招生学校负责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录取工作。当符合入学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校空缺学位时,可直接录取;当符合入学条件的申请人数超出学校空缺学位时,中心校根据辖区内其他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小学生入学,教育局协调安排初中学生入学。未经招生系统内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接续学籍。
五、城区学校招生安排
(1)招生宣传(6月1日—8月20日)。城区各中心校、市直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或制作宣传版面、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将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报名流程等政策措施在学校醒目位置及主要招生区域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咨询电话。
(2)网上报名。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济源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选择对应的学校进行网上报名。
6月25—30日:初中新生网上报名
8月14—19日:小学新生网上报名
(3)资格审核。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申请就读的学校接受资格审核。
8月20—21日:初中资格审核
8月22—23日:小学资格审核
(4)审核查询(8月24日)。监护人根据生成的报名编码和学生身份证号登录“济源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5)申诉复审(8月25日)。监护人对入学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诉,招生学校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
(6)录取新生(8月26日)。学校网上公布录取结果,监护人根据报名编码和学生身份证号登录“济源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学校向学生下发录取通知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各中心校和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周密安排,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
(二)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市教育局设立招生服务专门窗口,各学校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咨询台,工作时间保证电话畅通,安排专人做好学生及家长等人员的来访、来电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熟悉报名流程;对不符合本校招生范围的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学校,不得出现推诿扯皮、激化矛盾、上交矛盾现象。出现家长和群众上访的,将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三)规范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循招生程序,严格审核学生入学条件,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借助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代替学校招生。小学招生实行“零起点”入学,不得把是否接受学前教育作为招生条件,不得进行分班考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格执行省、市消除大班额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班额,原则上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人,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确保起始年级大班额零增量。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采取扩班、分流等措施,确保2019年超大班全部消除,大班额数量明显下降。
(四)学籍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强化学籍管理。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数据作为划拨教育经费、发放教科书、教育统计、教育资助等各项管理的法定依据,各学校务必在9月28日前完成新生注册、转学及其他学籍异动业务。要严格按照“人籍一致”、“籍随生走”的原则,不得出现在校学生无学籍、转出学生空挂学籍等现象。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五)履行责任。各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小学一年级要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也不得以在家学习的方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依法保障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需优先安排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中心校要立即启动“控辍保学”机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维护招生大局,招生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代金券,不得吃请,不得违规安排不符合条件学生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招生秩序,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省、市招生政策要求。对于执行政策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导致应入未入、超范围超计划招生问题突出或造成不良影响、出现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教育局将中小学招生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市教育局招生服务窗口:东区102、105室
咨询电话:0391-6613721
监督电话:0391-6614816
附件:1.2019年城区学校招生范围及规模一览表
2.2019年城区中小学校招生咨询联系表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