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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教育局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8-11-07 | 来源: | 作者:
济源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各中心校、市直幼儿园: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和《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济财〔2012〕42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为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学前教育资助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二、资助范围   
对全市经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有全国统一的46位机构代码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等教育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儿童,均可列入受助范围,并适当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三、资助标准和对象   
(一)资助标准 
按照在园时间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300元。困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不得超过三年。 
(二)资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残疾幼儿。      四、资助程序   
资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工作在教育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学前教育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各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1.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幼儿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据实填写。 
2.提供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 
(3)残疾儿童或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 
(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 
(5)双女绝育户: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和绝育证(结扎证、皮埋或其他绝育手术的证明)。 
(6)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须有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审核、公示 
1.各幼儿园的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拟资助幼儿及其监护人名单要在幼儿园显要位置公示7天以上,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2.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按要求采集受助幼儿及其监护人有关信息(见附件2、附件3),由园长和幼儿园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于秋学段的10月1日前报各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分别在秋学段的10月20日,春学段的4月1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资助材料报市教育局幼教中心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批。 
(三)资金拨付与发放  
市财政通过代发银行涉农惠农资金专户,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幼儿监护人的银行卡上。资金发放到位后,幼儿园要组织家长在发放名单上签字确认,并纳入学校账务处理。 
(四)档案管理 
各幼儿园要将受助学生的有关材料(见附件4)分年度分学期建档备查,建立受助幼儿信息档案。受助幼儿信息要经过层层审核,每一级资助部门经办人、负责人都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幼儿园要把贫困家庭幼儿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资助经费安全、规范使用,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贫困家庭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伙食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下年度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 
2.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 
3.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 
4.学前教育助学金档案整理要求 
2013年4月26日 
  
            济源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