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资【2016】177号
济源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普通高中: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意见》(豫财教〔2010〕306号)及《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教资〔2016〕7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教计〔2010〕195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济源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9日
济源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意见》(豫财教〔2010〕306号)及《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教资〔2016〕7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生总数的16.6%,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学生较多的普通高中予以倾斜。
(二)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按3:7比例分担。
(三)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我市按照此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之间分3档。市直各普通高中助学金具体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占资助学生总数的25%,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占资助学生总数的50%,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占资助学生总数的25%(如遇政策调整,资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或精神执行)。
(四)名额分配
市教育、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我市资助名额及预算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实际情况,对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下达资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各普通高中根据此名额及预算评定受助学生名单。
(五)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以下几类学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残疾学生;
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学生;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7.五保户;
8.患艾滋病学生;
9.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0.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11.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12.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13.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14.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并享受最高档次。
(六)评审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原则上只进行微调,不作大的调整。
二、操作办法
1. 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宣传资助政策、公布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申诉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
2. 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对所有在校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见附件1、附件2)后,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学生在接受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及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下岗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学籍证明,学生居住社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认真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学校公章并由校长签字,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市属普通高中贫困学生资助由济源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和发放。受助学生名单经学校评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普通高中应受助学生名单报市财政备案后,交由代发银行,将本学期助学金足额、及时发放至学生资助卡。建设银行代发成功后,将发放明细回执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5. 各普通高中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由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每学期对学生资助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6.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统一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联名卡”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资助〔2011〕99号)的要求,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实物或服务等形式发放,不得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由学校通过建设银行统一办理,建设银行负责按隶属关系分发给各普通高中。受助学生名单评定后,各学校按照建设银行方面要求提供受助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材料领取。各学校发放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联名卡时要列花名册由学生签名后领取。
7.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书、申请表、困难证明、评审记录、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分学期建档备查。
8.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9.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各校校长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比例人数完成资助工作,做到应助尽助,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完不成资助任务的学校要写出书面说明,学校负责人要签字盖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承担;各普通高中要加强资助资金的监管和对学校资助工作检查的力度,以确保国家资助资金的安全,防止虚报、瞒报,违规套取现象发生。
三、有关要求
1.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3.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普通高中学校资助工作进行抽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济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教计〔2010〕195号)相应废止。
附件:1.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