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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遴选标准和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4 | 来源: | 作者:
各中心校、市直各学校:

    为做好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与系统培育,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现将《河南省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遴选标准和动态管理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目前我市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数量较大,城区相对集中,农村比较分散,各单位要对省市名师及各类骨干教师做好信息统计,按类管理。明确各类骨干教师岗位职责,积极搭建平台,有序进行培育。

二、落实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在培育骨干青年教师、撰写成长报告、承担公开课、撰写教育教学反思等研修任务。为搭建教师成长平台,利于集中发挥引领作用,省级名师需申报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一个市级或以上等级的教师工作坊,借助工作坊做好上述任务。省级骨干教师需申报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一个中心校、市直学校或以上等级的教师工作坊,借助工作坊做好上述任务

三、动态管理。对于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实施分层管理,集中评价。省级名师由教体局管理与评价。省级骨干由所在中心校或市直学校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要求按时汇总上报岗位履职的评价结果。对于未履行职责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按程序撤销其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称号和相关待遇,并收回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证书

市级名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参照省级名师管理办法执行。市级骨干教师参照省级骨干教师办法执行。

  济源示范区教育体育局教师教育科

2021824

附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遴选标准和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师〔202122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有关中小学校,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3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梯队攀升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教师〔2020107号)精神,为推动教师梯队攀升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化、常态化、长效化,以名师、骨干教师的培育带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造就一批基础教育战线的领雁人才和专家型教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特制订《河南省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遴选标准和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611

 

  附

河南省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遴选标准

和动态管理方案(试行)

  一、遴选范围

  (一)学科分类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道德与法治、科学、心理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含劳动与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

  (二)遴选对象

  遴选面向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一线学科专任教师、兼职任教的校(园)长、在薄弱学校兼职任教的教研员。校(园)长申报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兼职任教证明。教研员申报需选定一所当地薄弱学校兼职任教,所在教研室与学校签订至少3年的任教协议。

  二、遴选原则

  (一)师德为先,教研并重。要站在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战略高度,坚持以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能力业绩作为衡量标准,防止片面以职称和升学率为主要评价指标遴选名师、骨干教师的现象。

  (二)学科平衡,倾斜一线。统筹考虑区域已有的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学段和学科分布情况,适当向紧缺学科和一线教师倾斜,做到学段学科相对平衡,基本实现区域学科全覆盖。校(园)长、教研员候选人推荐所占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推荐指标的15%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建立遴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遴选培育对象,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和有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个人,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

  三、遴选标准

  (一)省级名师培育对象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乐于奉献;

  2.具有较高的学科素养和专业水平,学生(家长)评教结果良好以上;

  3.有强烈的专业发展需求,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很好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具备教育教学资源整合能力和网络教研能力,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4.获得省级骨干教师荣誉称号,并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5.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6.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同时,推荐人选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近5年来,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20年以上教师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1.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评比中获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参加市级优质课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被省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教师;

  2.主持过省辖市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项目的课题研究,或在CN刊物上发表过1篇(含)以上论文,或在省辖市及以上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参与编写与任教学科一致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或专著,其中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

  3.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师教育专家、特级教师、最美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者,不受年龄和推荐指标限制(不超过分配指标的5%),直接列入省级名师培育对象:

  1.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限前3名);

  2.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限前2名);

  3.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1篇相关专业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

  4.省级优质课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省级幼儿园教师基本功比赛、学前教育游戏比赛、教育案例分析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二)省级骨干教师培育对象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乐于奉献。

  2.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学科素养,学生(家长)评教结果良好以上,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3.获得市级名师或骨干教师荣誉称号,并较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5.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同时,推荐人选还需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近5年来,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10年以上教师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1.在县(区)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评比中获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参加县(区)级优质课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被县(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教师;

  2.主持过县(区)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项目的课题研究,或在CN刊物上发表过1篇(含)以上论文,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有关教材或教辅资料;

  3.获得县(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家、特级教师、最美教师、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者,不受年龄和推荐指标限制(不超过分配指标的5%),直接列入省级骨干教师培育对象:

  1.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限前3名);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权威性杂志发表1篇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省级优质课大赛、幼儿园教师基本功比赛、学前教育游戏比赛或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比赛获得者。

  四、资格认定

  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培育周期为一年,完成培育任务并通过考核且成绩合格者,将分别认定为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并颁发相应证书。

  五、动态管理

  依托河南省名师培育工程项目办公室(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骨干教师培育工程项目办公室(河南大学)建立河南省名师、骨干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经认定的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实施动态管理,确保省级名师、骨干教师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未按要求发挥作用的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相关称号。

  (一)省级名师每年职责任务

  1.每年帮带指导5—10名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形成1篇教师专业成长行动研究报告。

  2.每年承担至少1次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课。

  3.每年提交10篇教育或教学反思。

  4.积极承担完成各级教育部门和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省级骨干教师每年职责任务

  1.每年帮带指导3—5名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形成1篇教师专业成长行动研究报告。

  2.每年承担至少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课。

  3.每年提交5篇教学反思。

  4.积极承担完成各级教育部门和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三)成果评价管理

  1.经专家评审,教育教学反思成绩良好者,由学校负责同志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5学时(省级骨干教师)、10学时(省级名师)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校本研修部分)。

  2.经项目办研究推荐,教育教学反思成绩优秀者,省级将推荐至《河南教育》(教师教育)等期刊或媒体予以发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撤销其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称号和相关待遇,并收回省级名师、省级骨干教师证书:

  1.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司法处罚的。

  2.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

  3.未履行职责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