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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01 | 来源: 政策法规司 | 作者:

                                    体规字〔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户外运动项目,是指主要依靠自然环境作为赛事活动开展条件的体育项目,包括滑翔、跳伞、潜水、登山、攀岩、攀冰、滑雪、山地越野跑、山地车、冲浪、公开水域游泳等及其衍生的运动项目。  

  二、各级体育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要严格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等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监管。  

  三、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所辖区域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了解辖区内适合举办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主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出台具体监管办法,指导本地区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攀登3500米以上山峰的活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需经省级体育部门依法审批;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的活动,需经体育总局依法审批。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9〕8号)要求,对所批准的登山活动加强监管。  

  四、体育总局相关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不同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组织规范、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明确办赛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提示参赛风险、要求和条件,不断完善赛事活动的制度标准规范。体育总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本的制度标准规范建设工作。对于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户外运动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出台地方标准,完善监管举措。  

  体育总局相关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摸清掌握全国规模以上、具备特殊自然禀赋且适合举办所辖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加强对全国各地开展所辖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主动靠前指导,重点从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比例、医疗救助、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条件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加强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专业技能、应急救治以及防止运动伤害、防范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五、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应当在赛前制定组织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包括医疗、救援、消防等在内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根据赛事活动类型特点,充分履行对参赛者的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义务,并要求参赛者签署有关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承诺书。社会力量举办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将赛事活动信息主动告知当地体育部门,体育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给予相关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鼓励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为赛事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参赛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应当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污染水源,不得采摘珍稀野生植物,不得捕杀野生动物,不得毁坏草原,不得毁损历史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等;  

  (三)组织者要确保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  

  (四)参赛者要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充分了解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安全风险,根据自身状况量力而行,加强自我防护,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七、各级体育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自媒体等多元传媒手段,加大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科学宣传和正面引导,普及户外运动安全知识,引导参赛者理性参赛。  

  八、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全过程、各主体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到位、未按时完成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设、未积极主动了解掌握赛事活动信息、未提示参赛者相关安全风险、未核实参赛者信息、未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未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收到主动告知的赛事活动信息但未能及时给予应有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未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或预警信息的体育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主体,将予以严肃问责。  

  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依法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应当依据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禁止或限制办赛、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存在权力与资本勾连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体育总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