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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践行《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做文明有礼济源人”主题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26 | 来源: 教育体育局 | 作者: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党组,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党工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区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提升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使坚守主流价值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示范区党工委文明办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践行《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文明有礼济源人”主题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911日——1110

二、活动方式

(一)广泛学习宣传,助推《条例》落实

积极组织辖区群众、干部职工、老师学生等开展《条例》学习活动,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宣传、维护和践行《条例》,努力让《条例》家喻户晓,当好传播者。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在摒弃陈规陋习、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的文明进程中走在前、作表率,切实增强《条例》落地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当好引领者。

创新学习形式。各单位要通过自学、集中学习、诵读条例等形式,充分发挥传统载体和新媒体矩阵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要举行各种竞赛活动,以赛促学,把《条例》中的各项规定牢记于心,文明理念根植于心,牢固树立文明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行动自觉,通过学习,自觉当好践行者。

提升学习效果。各单位要举办《条例》学习交流会,畅谈学习体会;各镇、街道要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村居、社区、小区等分批召开座谈会,召集物业部门共同探讨《条例》落实的好办法、好举措;相关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召开会议研究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处罚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积极贯彻落实,躬身践行《条例》

自觉当好践行者,在言谈举止、公共场所、行路驾车、与人交往等方面,做到事事处处遵《条例》,时时刻刻讲文明。自觉当好维护者,以主人翁的姿态,勇于监督不文明现象,敢于纠正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开展“捡一捡、摆一摆、劝一劝”21天文明习惯养成志愿服务打卡活动。“捡一捡”即在公共场所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随手捡起身边的垃圾;“摆一摆”即主动做到将车辆停放在划线区域内并排放整齐,看到随意乱停放的车辆随手摆放整齐;“劝一劝”即热心劝阻和制止有损环境卫生、车辆逆行、闯红灯、行人翻越交通护栏、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不文明行为(具体要求见附件)。

开展主动认领社区(小区)、交通路口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各单位要主动认领城区主次干道交通路口、主动认领社区(小区),积极开展文明引导志愿服务。全国、省级及市级文明单位(村镇、校园)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组织干部职工在交通早晚高峰劝阻非机动车闯灯、逆行,行人不走人行道、随意翻越交通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在社区(小区)及背街小巷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条例》宣传、文明创建应知应会知识宣传等活动。

(三)自觉主动参与,拓展《条例》成效

牢固树立自觉意识、社会意识、担当意识,把深化贯彻落实《条例》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家庭结合起来、与争做文明公民结合起来,大力培养文明健康生活习惯,争做时代新人,主动参与文明实践和文明服务活动,争做最美志愿者,自觉规范个人道德行为,共同创建文明和谐幸福家园。

制作《条例》宣传公益短视频。围绕《条例》中的某一条或某几条条款精心设计制作公益短视频,用鲜明的立场及科学的方法来正确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公益短视频宣传展播的方式,弘扬社会新风正气,让做文明人、说文明话、办文明事成为全区群众日用而不觉的行为规范,为高质量文明城市创建注入强劲思想动力(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要对学习宣传践行《条例》主题活动高度重视,主动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学习践行成效,切实把主题活动组织开展转化为提升全区市民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将计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年度考核工作。

文明办将设置专题页面,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展示,公益短视频择优在“文明济源”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展播。

附件:1.“捡一捡、摆一摆、劝一劝”文明习惯养成活动倡议

      2.《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益短视频拍摄要求

      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部分重点内容

                               济源示范区党工委文明办

                                202395日    

附件1

“捡一捡、摆一摆、劝一劝”文明习惯养成

志愿服务活动倡议

最好的环境保洁是市民不扔垃圾,最好的城市管理是市民自觉守规,最好的创建状态是市民全体参与。建设高水平文明城市,离不开市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我们倡议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参与“捡一捡、摆一摆、劝一劝”文明习惯养成志愿服务活动,为文明代言:

1.“捡一捡”:在公共场所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随手捡起脚下的垃圾。

2.“摆一摆”:主动做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划线区域内并排放整齐;看到随意乱停放的车辆随手将它们摆放整齐。

3.“劝一劝”:热心劝阻和制止有损环境卫生、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等不良行为。

坚持21天打卡,养成好习惯,

争做文明有礼济源人!

市民朋友们,快快行动起来!

活动参与方式:

参与者根据每天的主题,以“文字+图片”的形式,在微信朋友圈中打卡。

文字格式:

【争做文明有礼济源人】我正在参与文明习惯养成打卡第X+内容(感想+可配图)。

例:【争做文明有礼济源人】我正在参与文明习惯养成打卡第1天。早上在玉川街与文昌路口,劝导电动车骑行者正确佩戴头盔。

附件2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益短视频

拍摄要求

为宣传普及《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健康理念,正面宣传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使坚守主流价值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根据工作安排,特面向全区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开展《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益短视频征集活动,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制作方式

各单位可以根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点内容(后附)自选某一条或某几条,任选以下形式进行设计制作。

1.诵读讲解。可直接诵读讲解,也可在诵读讲解过程中穿插内容积极向上、传播正能量的群众语言、身边事例、生活画面来增强作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正反面宣传教育。采取微电影、动画短片、宣传片、情景剧等形式,运用创意独特、内涵深刻等手段,通过正面宣传、反面教育的方式进行设计制作。

3.以案说法条。以在实际生活中拍到的不文明行为为例,对照《条例》相关内容进行正面教育。案例针对性要具体详尽,比如针对随地吐痰行为或公共场合吸烟行为,普及其存在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并宣讲《条例》中相关行为的处罚规定。

二、制作要求

1.要以“小”切口为主线精准发力。紧紧围绕《条例》重点内容(后附)中的某一条或某几条为主要内容,用鲜明的立场及健康的方法来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使公益短视频宣传成为培育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方式。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色,在提高作品传播力的同时,向广大群众展现济源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

2.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和价值引领作用。优先推荐本单位本系统内“河南好人”“济源好人”“优秀志愿者”“道德模范”等各类先进典型作为宣传践行《条例》的代言人。通过典型代言,激发榜样力量,带动广大干部职工、市民朋友积极向身边的先进典型看齐。

3.作品形式。公益短视频作品必须是各单位拍摄的原创作品,不得进行数码或者其他形式的二次创作、加工、合成,主要形式可以是短视频、动画短片等,视频文件应为高清晰度视频,以MP4等主流高清通用格式为主,短视频时长为1分钟左右,重点内容需配字幕。

三、有关要求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创建高质量文明城市的重要载体,自觉把宣传、学习、践行《条例》作为分内职责,利用自身资源,精心设计制作,严把质量关,制作出一批可规范可持续宣传推广的公益视频。

联系电话:6633332,报送邮箱:jywmcj@126.com


附件3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部分重点内容

序号

《条例》内容

1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四)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2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3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四)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六)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七)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4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5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6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7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8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9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抵制假冒伪劣,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0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1

第二十三条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12

第二十四条倡导见义勇为,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倡导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13

第二十八条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14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15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威胁、推搡劝阻人或者投诉举报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16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