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40701435/2025-0007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教育体育局
发文字号:
济管教体〔2025〕20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5-2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心校市直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保障全研学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材〔2017〕4号)《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大中小学生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材〔2020〕4号)《河南省教育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基一〔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制定了《济源示范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6日


济源示范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整体提升研学实践活动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中小学生了解国情、热爱祖国,着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技能、集体观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目的意义 研学实践是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实践、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校外研究性学习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和改进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五育”并举的一项重要举措,重点突出全员参与、集体活动、走出校园、实践体验。

第三条工作目标 研学实践以落实立德树人,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让学生在行走的课堂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磨砺意志、涵养情怀;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动手动脑、生存生活、做人做事,促进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实践成效 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管理,建立一套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安全高效的工作机制,开发一批地域特色明显、育人效果突出、可推广可学习可借鉴的研学实践精品课程;积极推动济源周边资源共享和区域合作,打造一批主题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体验相对丰富的研学实践精品线路;建设带动一批基础条件保障有力、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文化氛围健康向上、示范引领作用良好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第五条基本原则 研学实践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要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研学实践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宽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低保家庭子女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切实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 内容与课程

第六条研学内容 各中小学校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挖掘提炼本地历史、人文、自然等资源,融入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省情市情、综合实践教育等内容。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主要体现趣味性和故事性;初中阶段以市情省情为主,主要体现实践性和体验性;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主要体现探索性和研究性。

第七条课程设置 各中小学校要精心设计研学实践活动课程,做到立意高远、目的明确、活动生动、灵活有效,坚决防止“只旅不学”“只学不旅”现象发生。按照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不同学期,设计开发不同类型的研学课程,促进研学实践课程与学校现有课程体系有机融合,让研学实践课程成为温习“反刍”校内课程的重要渠道,成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载体。研学实践课程要积极向上,适合学生身心特点,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经备案的课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组织领导 在示范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教育体育局成立研学实践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以及课程研发、指导等工作;各市直学校、中心校及辖区各中小学校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的研学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学实践活动的实施。

第九条纳入计划 各中小学校要将研学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学校研学实践活动整体方案;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促进研学实践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在正常上课时间灵活安排研学实践时间,研学实践对象一般确定为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每学年安排一至两次研学实践活动。

第十条协调推进 倡导发挥市示范性综合实践中心国家级研学示范营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鼓励市示范性综合实践中心与中小学校结合,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每年选取适龄年级到市示范性综合实践中心开展公益性收费研学实践活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据实收取并及时公布收费标准,同时积极申请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如争取有上级补助资金,可适当减免部分费用,确保公益性收费研学活动平稳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 支持学校自行组织或在家长委员会的协助下对接研学实践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也可委托服务企业(机构)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委托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必须选择经教育、文旅部门认定的有资质、信誉好的企业(机构)进行;学校要与企业(机构)签订研学实践服务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二条招标程序 学校若委托服务企业(机构)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相关规定,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招标公告,杜绝暗箱操作。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包含研学主题、研学时间、研学对象、研学线路、费用明细等。招投标活动要邀请中心校、市直学校纪检委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共同参与(签字),当场公布得分及中标企业(机构)。

第十三条审批报备 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活动需进行逐级审批备案。各学校的招标公告、研学实践方案、研学实践应急预案等要先报中心校审核、备案,审核完成后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上报教育体育局研学实践办公室审批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市直学校直接报教育体育局研学实践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路线勘察 出行前,学校和服务企业(机构)应事先安排人员对研学实践路线进行勘察、踩线,明确路况和安全隐患,并绘制路线图,标明路途中行进地点,提醒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注意弯道、山路、沟渠、季节性隐患等。

第十五条告知义务 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前应以书面形式将研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安排、行经线路、食宿安排、费用明细、注意事项等信息告知学生和家长,明确学校、家长、学生三方责任权利,根据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且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家长签署的同意书交由学校留存;未参加研学实践活动的学生由学校妥善安置校内替代活动。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开展专题讲座、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第十七条文明出行 学校要组织开展对学生的文明出行教育。指导学生学习文明出游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标准与规范

第十八条人员配备 学校和服务企业(机构)要按照研学学生总数以不低于15:1的比例配备学校教师、研学辅导员、导游及教官等,每车或每队设置一名安全员,原则上学校领导要全程参加研学实践活动,还可吸收少数家长志愿者参与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同时还应配备数量适宜的专(兼)职医护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应保证所有上岗人员无犯罪记录,身体和心理健康,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

第十九条 基地建设 教育体育局会同文旅等部门依据研学实践育人目标,结合市情、校情、生情,依托红色教育资源、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工矿企业、院校场馆、科研机构等,做好示范区内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探索性建设工作。未经教育、文旅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研学实践基地不得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

第五章 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条安全责任 各学校书记(校长)是研学实践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制订科学有效操作性强的研学实践活动方案和系列安全保障方案(含应急预案、安全演练方案等),分级报批备案,层层压实责任。学校要与家长或承办研学实践活动的服务企业(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及事故纠纷处理程序等。服务企业(机构)要为全体学生、带队教师、家长志愿者以及医护人员等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责任险等。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 在研学实践活动实施前,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可暂缓开展;在研学实践活动实施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要按照政府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110、120支援。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服务企业(机构)等按照约定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机构)责任进行追偿;如有刑事责任,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执纪监督 研学实践活动应做到全程公开透明,不得发生任何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研学实践环境。学校应成立由书记(校长)、纪检委员、家长代表等组成的研学实践活动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研学实践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研学实践活动的服务企业(机构)、研学实践基地应做到:不恶意低价竞争、不违规开展相关活动、不随意变更路线(车辆)、不增减活动内容、不变相收取费用等。教育体育局安全信访科、党风行风室、基础教育科等科室加大对研学实践活动的督查力度,若发现实际执行与报备的研学方案不一致的,将取消该次研学实践活动,对涉事研学机构直接吊销其研学资质,对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经费筹措 教育体育局协调文旅等部门对中小学研学实践实施减免场馆、景区、景点门票等政策,为研学实践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探索研学实践经费“政府拨一点、学校筹一点、家庭拿一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研学实践活动经费,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性活动等形式支持开展学习和实践体验相结合的研学实践活动(不得打任何商业性广告)。服务企业(机构)、研学实践基地在规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原则上要对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中小学校实施减免政策,进一步凸显教育的人文关怀。

第二十四条费用收取 研学实践活动由学校、家长代表、服务企业(机构)根据成本共同核算收费标准并报研学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要低于社会旅游团队价格。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门票以及保险费等,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由提供研学实践活动的服务企业(机构)据实收取服务性费用。

第七章效果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活动延伸 学校要遵循“校内-校外-校内”原则,加强研学前准备工作和研学实践活动后的延伸。研学前切实做到“有备而研”,学校要就研学实践活动内容提前一周对学生进行说明,包括开展培训、确定主题、设置问题、查阅知识以及器材准备等。研学后做到“研而有效”,学校可开辟研学实践专栏,展示学生研学实践的研究报告、摄影、论文、心得、绘画等优秀成果,进一步增强研学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

第二十六条动态管理 教育、文旅部门对参与研学实践服务的企业(机构)及研学实践基地加大日常管理和督查力度,定期考核与评价,探索完善承办研学的企业(机构)和实践基地的准入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校要定期对研学实践活动的课程设置、服务质量、实践效果、家长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和调查,不断提升研学实践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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