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群众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务(办事)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办事)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全面真实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务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部门的职能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
(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
(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第四条 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使该行政职权或办事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
(二)答复
相关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索 引 号:
740701435/2023-0002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1日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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