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人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设立。
一、筹设
申办人填写《济源市幼儿园筹设申报表》和申请材料(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经镇(街道)中心学校、人民政府同意后,到教育局业务科室(幼教中心)提出申请。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办理《济源市幼儿园筹设申报表》有关手续。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业务科室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二、条件准备
1、被同意受理者,到民政(非营利性)或工商(营利性)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于三年内完成建设或改造幼儿园园舍,建设或改造前要持《济源市幼儿园筹设申报表》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图纸备案,新建的校舍要符合相关规划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改造园舍没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的,要进行校舍安全检测(经有资质的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申办幼儿园要参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进行建设改造。
2、建设(改造)结束后,申请竣工验收,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证明”。
3、向卫生监督机构(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实地卫生审核,办理卫生评价报告。
三、设立申请
申请人持《济源市幼儿园筹设申报表》和申请材料(见“济源市幼儿园申办材料清单”),到所在地中心校提出申请,中心校对申请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要到申办幼儿园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幼儿园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勘查合格的,向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市民之家教育局窗口)提出设立申请,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申办幼儿园整改合格后,向教育局提出设立申请。
教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幼儿园现场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核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复核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核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到民政部门(非营利性)或工商部门(营利性)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或营业执照。
附:相关规章
1、《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