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镇(办) 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和行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机构名称:济源市××镇(办) 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构)。
第二条 机构性质:经济源市教育体育局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有限公司、非企业)单位,是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机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办学,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本机构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接受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构住所:济源市 路 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第六条 机构办学类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
第七条 机构办学内容: 。
第八条 机构办学规模: 人/每个教学时段。
第九条 机构办学形式、期限:短期面授;学习期限三个月。
第二章 机构党建工作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机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机构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写清与X机构组建或挂靠的党组织名称);没有正式党员的由市教育体育局选派党建专员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机构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机构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理)事会。对未进入机构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机构重大决策,涉及机构发展规划等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机构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机构重大事项情况通报。机构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机构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五条 机构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如有多个举办人应写清人数、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占的比例)。
第十七条 机构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济源市教育体育局报请设立机构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机构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机构章程;
(四)了解机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决定机构重大事宜;
(六)机构终止后,依法进行机构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机构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机构的债务。在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机构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机构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机构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 、校长 、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或党建专员) 和教职工代表 等组成,是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 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机构发展规划,批准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机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为(写清具体的召开时间),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机构设校长一名,由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报市教育体育局核准。校长 ,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机构发展规划,拟定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
(三) 拟定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机构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机构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董事会(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和机构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 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构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八条 机构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机构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市教育体育局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机构资产在机构存续期间由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机构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下情形仅供参考,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学;
(三)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机构正常运转;
(四)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机构自行终止办学,应由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市教育体育局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机构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机构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机构将清算报告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申请注销机构登记,公告机构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机构登记事项以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
济源市××镇(办) 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组成人员情况表
董事(理事)长(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董事(理事)一(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董事(理事)二(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董事(理事)三(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董事(理事)四(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