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现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立、变更审批事项中举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调整如下:
一、不再要求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不再收取“房屋安全鉴定或检测报告”。
二、按照教育局2016年《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前置条件的说明》中的要求提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材料,一律不再收取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济源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