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中、职业学校:
《济源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源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教资〔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源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8月18日
附 件
济源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管理,为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5〕276号)精神,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济源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以下简称代理费),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联合省资助中心根据上一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额及考核结果,每年拨付给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代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助中心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点机构建设、日常办公、劳务支出等。
(一)机构建设。用于办公场所建设,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按规定购买或租用交通工具等。
(二)日常业务开支。用于资助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如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等,以及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的贷前管理、贷后管理、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差旅和调研等支出。
(三)劳务支出。用于集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期间工作人员加班补贴和外聘人员工资等劳务支出。
(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支出项目。
(五)超出以上范围的特殊支付途径,需报经省资助中心审批同意。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点代理费按照奖罚分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依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和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1.日常运行费:代理点当年成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补助学校1000元;办理51-100人的补助学校2000元;办理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人增加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代理点日常办公运行费待年度考核结束后直接拨付学校。
2.办公场所及设备:原则上由代理点所在学校无偿提供,专用设备购置及设备更新,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给予保障。
3.工作人员劳务支出:代理点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由助学贷款专干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以学生签订助学贷款合同数量为基数,按每份合同20元的标准对代理点助学贷款专干发放劳务费。另外,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的学校,每笔合同奖励劳务费5元。
第五条 代理费属专项经费,不得挪用。市资助中心应根据《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代理费总额内自行确定用于上述支出项目的经费数额,并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确保代理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代理费年终若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代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确保代理费全部用于助学贷款工作,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