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教督导〔2012〕1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要求,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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