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教体〔202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相关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使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现依据国家和省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结合示范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区、学校自筹等示范区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不含100%资金由镇、办事处自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立项
第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总体规划,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与财力相适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尊重实际、注重效益,适度超前、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安全、必需、适用、经济”。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集中报批制,每年十月份申报下年度项目,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受损的校舍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批报。学校要将本校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总额20%的经费,首先用于本校排危及安全隐患治理,如不能及时维修而引起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申报程序:
1.学校基建项目要切实结合本校校舍的危险程度和实际需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估算等。
2.新建学校、幼儿园类基建项目须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改建和增设幼儿园类基建项目要编制详细规划,由镇(街道)政府和中心校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教育体育局。
3.中心校要根据辖区学校的申请,指派业务专干实地踏勘,并根据当前新建和维修价格测算所需资金,通过中心校班子研究决定后,遴选出最急需解决的项目并要在中心校进行公示(按省厅文件要求,原则上单体项目小学不低于20万元、初中不低于25万元),同时要征求当地镇(街道)政府意见,之后以中心校正式文件向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济源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4.市直学校申报项目通过校班子研究决定后,遴选出最急需解决的项目并要在学校进行公示,之后以校正式文件向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评审立项程序:
学校、幼儿园将基建项目申报表呈报教育体育局后,教育体育局项目办结合教育体育局财审科、区财政金融局相关科室,要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工程量并进行资金估算,要充分结合需求程度、危险程度、轻重缓急、项目效益等因素,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先后顺序拟拟定实施项目并签署意见,之后通过教育体育局班子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待通过后建立学校基建项目库,报请政府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按所排顺序分类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七条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设计图纸出具后,涉及规范和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图纸送交有资质的施工图纸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各类合同乙方确定后,合同乙方提交合同草案,项目办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与合同方签定正式合同,正式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项目相关职责
1.项目学校是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期间对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安全负责。
2.利用学校经费维修改造的项目由学校负责实施,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教育体育局项目办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核财政部门评审范围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施后在教育体育局项目办备案。
3.教育体育局项目办负责实施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以下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4.教育体育局发规科负责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以上的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手续办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方案设计、文物勘探等手续办理;教育体育局项目办负责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质量监督、决算、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管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变更
1.因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按政策执行。
2.因主要材料、人工价格上涨、招标控制价漏项、地质、设计缺陷、实际需要引起的,原则上在总投资内调整。由施工单位向监理书面提出,经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办、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同意,由设计院出具变更通知单后实施。重大变更需经教育体育局班子会研究同意批准。
3.变更要科学、严谨、规范。变更按顺序编号。变更手续应当在该项施工工序完成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付,由施工单位(合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出资金申请,需经教育体育局和监理方共同认定,由财政金融局按相关程序报批,之后向施工单位(合同单位)直接支付。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完工后,项目学校与教育体育局项目办应当及时组织监理、设计、质监、施工单位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21〕2号)的相关要求,将决算资料送财政金融局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在工程竣工决算后要及时按决算价将项目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务管理。项目单位将建设档案列为永久档案,做好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和教育体育局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若有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而造成质量缺陷或其它损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根据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若存在不能规范施工、随意变更、只计调增不计调减、有意欺瞒评审项目单位和监理而骗取财政资金、决算价核减率超过5%等情况的,教育体育局将对施工企业信用制度考核中给予差评。
第十九条 监理方若未履行好相应的监管职责,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和签证手续而造成决算价核减的,教育体育局要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监理费。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若未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现场核实或有意提高单价而造成决算价核减的,教育体育局要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咨询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源示范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济源市教育局文件《济源市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济教〔2013〕157号)、济源市教育局文件《济源市教育局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内控制度》(济教〔2014〕22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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